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50號
CHDV,107,司促,8950,201810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債 權 人 辛松林
債 務 人 謝勝弘
債 務 人 江妙絨
債 務 人 謝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本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10月17日   │20,000元       │107年2月18日    │WG0000000       │
├──┼─────────┼───────────┼──────────┼───────────┤
│002 │106年10月17日   │20,000元       │107年2月18日    │WG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