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曾子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秉爵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354,259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260,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