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27號
CHDV,106,訴,827,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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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洪家富即上順昌五金企業社
           住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0
            號
      洪凱慶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8樓
被上訴人  蔡証韋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5樓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二、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蔡証韋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4日具狀撤 回起訴,經本院於107年8月17日通知上訴人即被告等二人於 文到10內表示意見,逾期則視為同意撤回,惟上訴人等迄今 均未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案既經原告撤回起訴,則上 訴人所提上訴即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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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