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1號
CHDV,106,訴,18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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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   告 楊長龍
訴訟代理人 黃坤鐘
複代理人  戴耀真
被   告 蕭雅芳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訴訟代理人 鄭昭政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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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