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號原 告 楊長龍訴訟代理人 黃坤鐘複代理人 戴耀真被 告 蕭雅芳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訴訟代理人 鄭昭政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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