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9號
CHDV,106,司執消債更,69,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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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素卿
代 理 人 洪主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7點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 所明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張素卿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債務人陳報任職於承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新台幣(下同)22,611元。經查,債務人投保於上開公 司,投保薪資22,800元,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資料,債務人105年度所得為252,530元、106年度所得為 252,299元,依債務人所提106年2至12月薪資明細表,於扣 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後,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約22,172元(含 強制執行扣薪金額),債務人陳報每月薪資22,611元應屬可 採。另查,債務人未領有社會補助或勞保給付,名下有005 -PYB機車(年份:2015),債務人陳報估價約23,000元。本 院另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人壽 保險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保單如解約 可領回解約金155,530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 債務人之保單如解約可領回解約金105,673元,其餘人壽保 險公司函覆查無債務人有效保單存在。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 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 事裁定、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 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薪資明細表、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㈡、債務人陳報除負擔自己每月生活費外,尚須與1名手足分擔 母親(民國28年生)扶養費,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及 獨自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7年生),每月支出扶養費 6,000元。經查,債務人之母每月領有老人生活津貼7,463元 ,名下有房屋,公告現值140,400元,於104至106年度所得 為0元,債務人陳報與手足攤提後,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 ,可認屬合理且必要之支出。另查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係非 婚生子女,名下無財產亦無所得,每月領有兒少補助1,969 元,及家扶中心補助3,400元,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6,000元,可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此有



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債務人之母及未成年子女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未成年子女之郵政存簿明細影本附卷可稽。㈢、依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及雜支6,000元、水電瓦斯2,000 元、電信費600元、機車相關費用800元、勞健保費及福利金 694元,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0,094元,並加計母親 扶養費2,000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合計每月支出 18,094元,審酌其支出之項目、金額及家庭狀況,並未逾一 般日常生活所必需,可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㈣、依債務人每月薪資22,611元,加計機車價值23,000元及保單 價值261,203元列入更生方案平均清償,每期約可增加清償 金額3,947元,每月可處分所得約26,558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18,094元,每月餘8,464元可供清償,核附件所示更生 方案,以1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7,500元,達上開每月可 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88.61%用於清償。㈤、債務人之清償金額雖未達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7點第1款第1目所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本件約88.61%用於清償,惟考量債務人之清償金額已 接近上開標準,且債務人係單親扶養未成年子女,其差額之 部份酌留為債務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準備金仍尚屬適當。 本件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 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 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3目依 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之規定,認本件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更生方案。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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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