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 告 楊松雄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訴訟代理人 黃錦生 張榮欽被 告 花純誠 賴香 巫金山訴訟代理人 巫李金星被 告 楊永埄 楊和夫 柳井大正 柳井昌之 ○○○ 楊銘鏗 楊銘勳 楊銘賢 楊庸一 楊明岳 楊金堂 楊鎧榕 黃清懷 邱世泉 巫昆輝訴訟代理人 巫慶昭被 告 胡毓勝 巫智勇 陳沛靜 邱啓峻 徐慧美即徐献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被告「柳景昌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柳井昌之」。原判決附表中關於共有人員林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平和段46地號應有部分比例「2030/365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30/365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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