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健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
執聲付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健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健民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八二七三四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