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15號
CHDM,107,聲,1415,201810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長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長成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第53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長成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 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 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 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 ,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 備 註 │




│ │ │ │ │訴)機關├─┬─────┬─────┼─┬─────┬─────┤為得│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易科│ │
│ │ │ │ │ │院│ │ │院│ │期 │罰金│ │
│ │ │ │ │ │ │ │ │ │ │ │之案│ │
│ │ │ │ │ │ │ │ │ │ │ │件 │ │
├──┼──┼───┼─────┼────┼─┼─────┼─────┼─┼─────┼─────┼──┼────┬───┤
│ 1 │重利│拘役40│104.11.18 │彰化地檢│彰│107年度簡 │107.06.20 │彰│107年度簡 │107.07.17 │ 是 │彰化地檢│已易科│
│ │ │日 │ │106年度 │化│字第1046號│ │化│字第1046號│ │ │107年度 │罰金執│
│ │ │ │ │少連偵字│地│ │ │地│ │ │ │執字第46│行完畢│
│ │ │ │ │第33號 │院│ │ │院│ │ │ │1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妨害│拘役30│105.10.27 │彰化地檢│彰│107年度簡 │107.08.30 │彰│107年度簡 │107.09.26 │ 是 │彰化地檢│已定應│
│ │自由│日(2 │105.10.27 │106年度 │化│字第1620號│ │化│字第1620號│ │ │107年度 │執行拘│
│ │ │次) │ │偵字第91│地│ │ │地│ │ │ │執字第56│役50日│
│ │ │ │ │17號 │院│ │ │院│ │ │ │05號 │ │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