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吉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 7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 確定在案,該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 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 年9 月之範 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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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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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踰越牆垣竊盜 │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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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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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款 │款、第1 款 │第1 項、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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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30日 │106 年6 月18日 │106 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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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年度偵字第5589號、第 │年度偵緝字第177 號 │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 │
│ │8382號 │ │107 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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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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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40號 │107 年度易字第40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 │ │第628 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7 年3 月22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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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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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1440號 │107 年度易字第40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 │ │第628 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7 年4 月20日 │107 年7 月17日 │107 年7 月3 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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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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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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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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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第2 項 │第1 項、第2 項 │第1 項、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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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1月9 日13時30分│107 年1 月19日 │
│ │ │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3 日│ │
│ │ │內之某日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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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 │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 │年度毒偵字第710 號、 │
│ │107 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第8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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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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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第628 號 │第628 號 │第628 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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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第628 號 │第628 號 │第628 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7 年7 月3 日 │107 年7 月3 日 │107 年7 月3 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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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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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以 │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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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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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1 項、第2 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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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2 月17日晚間8 時│ │ │
│ │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 │ │ │
│ │3 、4 日內之某時 │ │ │
├───────┼───────────┤ 下 │ 下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710 號、 │ │ │
│ │第823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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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 │ │第628 號 │ │ │
│事實審├───┼───────────┤ 空 │ 空 │
│ │判 決│107 年6 月19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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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56 號、│ │ │
│ │ │第628 號 │ │ │
│判 決├───┼───────────┤ 白 │ 白 │
│ │判決確│107 年7 月3 日 │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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