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38號
CHDM,107,簡附民,38,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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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雷孟達
被   告 林俊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3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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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