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16號
PCDV,106,消債更,316,2017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 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 1,02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5月8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 104年5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5月8日起至106年5月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 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 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 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5月8日起至106年5月7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 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 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膳食費7,000元、住房費5,000元、電費550元、水費100 元、第四台費466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生活 雜支2,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 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 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承上,請就陳報支出項目中「住房費5,000元」詳細說明原 因情事?是否係租賃性質?由何人收取該項費用?每月應繳 金額暨數額是否固定?雙方有無簽訂相關契約或文件單據? 為何在繳納住房費後仍需支付水費電費第四台費等家中生活 開銷費用?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



8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