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049號
CHDM,107,簡,2049,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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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緝字第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崇安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舉起 椅子作勢砸向鍾嘉民(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之記載更正為「高舉椅子欲砸向鍾嘉民,幸經其父親即時攔 阻」、證據部分「證人即仁和醫院護理師楊麗華、彰化縣警 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員警王宥期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 記載更正為「證人即仁和醫院護理師楊麗華於警詢及偵訊中 、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員警王宥期於偵 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就診時,高舉椅子欲砸向執行醫療業務人員, 嚴重危害醫療業務之正常運作及醫療環境的安全,其情緒管 理能力欠佳,法治觀念明顯偏差,亟待矯正,並兼衡被告終 能坦承犯行,暨被告係國中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 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論罪之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441號
被 告 顏崇安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崇安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深夜酒後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 局轄區之「海上花KTV」喧鬧,不願離去,員警獲報前往現 場處理,顏崇安向員警表示身體不適,員警即請救護車到場 ,隨後將顏崇安送往仁和醫院顏崇安於同日上午1時許, 在仁和醫院急診室,由急診室醫師鍾嘉民及護理師對其實施 驗傷、量血壓及照X光等醫療業務時,顏崇安明知鍾嘉民為 該院之值班急診醫師,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 犯意,先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在場之醫護人員,於鍾嘉民 問診時,舉起椅子作勢砸向鍾嘉民(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 據告訴),以此方式實施強暴於鍾嘉民,足以妨害執行醫療 業務。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崇安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仁和醫院護理師楊麗華、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 出所員警王宥期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仁和醫院醫師鍾嘉民於 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仁和醫院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彰化縣醫療暴力事件通報表、現場錄影光碟現場照片4張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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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