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031號
CHDM,107,簡,203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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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麗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9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麗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6行「 許寶霞」更正為「何麗珠」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何麗珠賭博財物,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 可取,惟被告所為僅係處分自己財物,犯罪手段平和,對社 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兼衡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又被告何麗珠於偵訊時自承:我這一次沒有簽中,所以要給 陳明琛新臺幣10,976元的賭金等語(偵卷第45頁),復查無 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賭博犯行而有所得,爰不諭知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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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