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7年度,106號
CHDM,107,秩,106,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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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秩字第106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李永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分局以107年10月23日和警分偵字第107002411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商業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號1樓之「尚品養生館」勒令歇業。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為尚品養生館(址設彰化縣 ○○鎮○○里○○路000號1樓)負責人,自民國107年5月底 某日起,意圖營利提供「尚品養生館」容留、媒介阮明烟鄧秀梅等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有對價之「半套」(即女子以 手套弄男子陰莖使之射精)、「全套」性交易。其計費方式 為每90分鐘之指壓按摩新臺幣(下同)1,200元、油壓按摩 為1,500元,若含「半套」、「全套」則各加價300元、1,00 0元。按摩及性交易之代價,由甲○○抽取400元至700元不 等以牟利,嗣於107年6月26日20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 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女子鄧秀梅正為男客謝峻瑋進行「 半套」性服務,另女子阮明烟則已與男客楊正献談妥「全套 」性交易價格,準備進行全套性服務。並當場扣得排班帳冊 3本、廣告名片2張、精油共3瓶、保險套1個、沾有精液衛生 紙1坨、紙內褲1件、監視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5支及當日 營業額現金1,500元等物。被移送人因犯圖利容留、媒介性 交及猥褻罪,於107年9月25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24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 規定移送,並聲請裁定將被移送人所執行業務之上址「尚品 養生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上述移送意旨,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核與上揭社會 秩序維護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一)被移送人甲○○於法院之自白。
(二)證人鄧秀梅阮明烟楊正献謝峻瑋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本院搜索票、現場圖2紙、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4號刑事 判決、被移送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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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