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41號
CHDM,107,交附民,41,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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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吉安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馬宗義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黃菁甯 
被   告 張振杰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1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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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