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吉安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馬宗義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黃菁甯
被 告 張振杰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1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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