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8號
PTDV,107,訴,418,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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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翠梅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9,82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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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