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資格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7號
PTDV,107,補,247,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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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郭尉如(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戴玉蟬(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郭慰堂(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郭蔚萱(即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戴玉蟬、郭尉如、郭慰堂、郭蔚萱為原告之郭子儀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郭子儀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07 年5 月23 日死亡,由其配偶戴玉蟬及其子女郭尉如、郭慰堂、郭蔚萱 (下稱戴玉蟬等4 人)繼承,且戴玉蟬等4 人均未拋棄繼承 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資料、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高少家美107 年10月5 日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是本件自應由戴玉蟬等4 人承受訴訟。茲因戴玉蟬等4 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 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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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