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88號
PTDV,107,監宣,188,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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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黃鄭玉梅
      黃振敏
上 一人之
代 理 人 黃振南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添旺黃添仁之不動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黃鄭玉梅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黃添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許可聲請人黃振敏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黃添仁(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黃添旺黃添仁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黃鄭玉梅之小叔黃添旺於民國107 年 2 月26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303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人,並選定黃鄭玉梅擔任監護人,指定黃添平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黃振敏之父黃添仁於102 年5 月 15日經本院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 人,並選定黃振敏擔任監護人,指定黃振南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查受監護宣告人黃添旺黃添仁均需長期由聲請 人等負責看護照顧,生活及醫療費用亦均由聲請人等負擔, 茲因黃添旺黃添仁分別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該土地面 積不適建築規劃,又長期未使用,為免將來土地所有權複雜 化與減輕家庭經濟壓力,爰聲請處分黃添旺黃添仁所有如 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收取之價款將專款專用於 受監護宣告人二人生活及醫療費用支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黃鄭玉梅主張其小叔黃添旺經本院於107 年2 月26日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303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 ,並選定其為監護人,指定黃添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人黃振敏主張其父黃添仁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5日以 102 年度監宣字第3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其 為監護人,指定黃振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渠等已會



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等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又受監護宣告人黃添旺黃添仁身 體狀況須長期照護,且黃添仁因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引發顱內 出血,致有失智之後遺症,生活均無法自理而需僱請看護全 日照顧,費用甚鉅,聲請人黃鄭玉梅黃振敏均稱有必要為 黃添旺黃添仁籌措照顧費用以減輕經濟負擔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照護所需支出明細表,即屬可信。從而,聲請人等 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系爭土地,作為受監護宣告人安 養所需,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 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因此,本件 聲請人等於處分黃添旺黃添仁之財產後,即應妥適管理, 並使用於黃添旺黃添仁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黃添旺黃添仁所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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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 產 項 目 │ 面積 │ 權 利 範 圍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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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萬丹鄉社上│ 183.95 │黃添旺持分60分之1 │
│ │段969 地號土地 │ │黃添仁持分6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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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萬丹鄉社上│ 196.20 │黃添旺持分15分之2 │
│ │段969-2 地號土地│ │黃添仁持分1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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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