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180號
PTDV,107,監宣,180,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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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鄧積宏
相 對 人 鄧陳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鄧陳謹(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鄧積宏(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鄧水月(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伊祖母鄧陳謹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中風合 併癲癇與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 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輔英科技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書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東縣東港私立佑生 老人安養中心,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 年籍,其躺臥在床,雙眼緊閉,對於點呼無回應。本院另就 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 個案於民國106 年年底發生腦中風,隨後經過屏東東港鎮輔 英醫院緊急住院治療,發現有癲癇與失智之後遺症。個案四



肢無行動能力、眼神呆滯、目光茫然,無法與人做口語溝通 。會談中個案因為失智程度嚴重,無法回應任何問題,也無 法以肢體語言表達個人意思。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 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極重度失智之程度。個案意識 清楚,但是無法言語,其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辨識自家 親人,對外界呼喚無辨識與理會能力,亦無法聽從指令做動 作,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長、短期 記憶也明顯喪失。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 能力,亦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 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極重度失智狀態,因而 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 ,無法獨立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 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 情,此有訊問筆錄、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7 年9 月 10日屏安醫字第(107 )044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 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次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孫,相對人之女林鄧寶貴、鄧水月 、相對人之孫鄧依涵鄧采瑜鄧瑞齊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 人,有親屬會議紀錄足憑,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 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 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 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 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 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鄧水月係相 對人之女,上開親屬亦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爰併指定鄧水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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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