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7年度,28號
PTDV,107,消債聲,28,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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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孫致和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芳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致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以10 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7 年9 月 1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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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