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孫致和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陳芳惠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孫致和准予復權。 理 由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以10 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7 年9 月 1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致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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