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2號
PTDV,107,國,2,2018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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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曾瑞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交通部公路總
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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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