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01號
PTDV,107,司票,601,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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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鄭淵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煥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各張本票各請求其中之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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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