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95號
PTDV,107,司票,595,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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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利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787376、CH787380之本票原本二紙到院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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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