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簡珮玹
相 對 人 吳芳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芳茜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96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 年9 月20日 ,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 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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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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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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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63 │ │0 │1 │24.4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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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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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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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 │墾丁路120之2號│恆春鎮墾丁段26│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4.20 、二層84.20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3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84.20 ,總面積252.60│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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