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11號
PTDV,107,司促,9911,2018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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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謝鈺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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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