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債 權 人 戴羽涵
債 務 人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債 務 人 王合賢即王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年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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