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18號
PTDV,107,司促,9818,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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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債 權 人 戴羽涵
債 務 人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債 務 人 王合賢即王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陸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年息萬分之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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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