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42號
PTDV,107,司促,9742,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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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42號
債 權 人 財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債 務 人 周土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周土盛宇程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核所提出
  債權證明文件,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發票人均係周土
  盛,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7 年4 月30日、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6 月30日及107 年7 月31日,背書人為宇程營造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土盛),惟查宇程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業於107 年3 月22日自周土盛變更為簡子銘,是周土
  盛應無代理宇程營造有限公司為背書行為之權。因此,聲請
  人對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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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9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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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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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4月30日│1,000,000元  │107年8月13日│JB0000000   │
├──┼──────┼───────┼──────┼───────┤
│002 │107年5月31日│1,000,000元  │107年8月13日│JB0000000   │
├──┼──────┼───────┼──────┼───────┤
│003 │107年6月30日│1,000,000元  │107年8月13日│JB0000000   │
├──┼──────┼───────┼──────┼───────┤
│004 │107年7月31日│1,000,000元  │107年8月13日│J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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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億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