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蔡文山
孫銘亨
孫暐茗
一、債務人孫銘亨、孫暐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志成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蔡文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
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之內本金以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其超過六個月者,以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收
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0‧三二0六四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六四
一二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