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雅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
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雅卿於民國90年9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 年5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387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5,200元及已到期之利息187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15,200元自107 年7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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