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欽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對債務人鄭欽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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