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94號
PTDV,107,司促,1209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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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羅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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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