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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