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53號
PTDV,107,司促,12053,201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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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萬恩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萬恩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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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