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碧珠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 (8+1)×34×10=3,06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 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 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亦請說明聲 請人自104 年7 月11日起至104 年10月31日是否亦居住於該 屋?如是,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7 月1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 年7 月11日起至106 年7 月1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依 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聲請人於104 年7 月 3 日起至105 年8 月9 日止無工作,亦請說明詳細原因情事 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 月7 月11日起至106 年7 月1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房租14,500元、伙食費6,000 元、大樓管理費765 元、 水、電、瓦斯費1,265 元、市內電話及寬頻費560 元、有線 電視費200 元、手機費450 元、勞保費504 元、健保費338 元、福利金120 元、健保費及滯納金欠費1,150 元、交通費 1,800 元、生活日用品1,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 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每月支 出電費1,700 元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或請重新更正陳報
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 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7 月 1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二、請補陳說明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 年7 月11日 起迄今,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另請補陳106 年司執字第27275 號扣押薪資命令及執行名義。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