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53號
PTDV,107,司促,1185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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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余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振豐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民國107 年
  10月11日 )。
三、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林思遠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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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