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余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振豐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民國107 年 10月11日 )。三、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林思遠之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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