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17號
PTDV,107,司促,11817,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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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德意(原姓名:楊慶芳)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協議書即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其約定條款第3 條略載
  :即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6 條約定外
  ,其餘約定視同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
  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
  約定辦理。而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3 條約定貸款利息為年利
  率0.00% ,故請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依協議書約定利率2%計
  息之請求權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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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