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00號
PTDV,107,司促,11800,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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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鄭卯吉即吉田行
      鄭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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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