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96號
PTDV,107,司促,11796,2018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鄭靜明
債 務 人 林筑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