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鄭靜明
債 務 人 林筑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