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莊惠鈞即莊惠惇
莊東祐即莊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莊惠鈞即莊惠惇於民國99年11月至102 年4 月間邀
同債務人莊東祐即莊東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8,791 元,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惠鈞即莊惠惇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莊東祐莊惠鈞即莊惠
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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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莊惠鈞即莊│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68,791元 │惠惇、莊東│6 月1 日起 │ │ │
│ │ │祐即莊東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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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惠鈞即莊│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68,791元 │惠惇、莊東│7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祐即莊東輝│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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