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06號
PTDV,107,司促,11606,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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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汪宥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汪宥忻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約定期限72期並於113 年1 月19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7 年4 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1.68固定計息及自107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9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 年7 月19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78,412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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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