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汪宥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汪宥忻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約定期限72期並於113 年1 月19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7 年4 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1.68固定計息及自107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9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 年7 月19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78,412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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