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505號
PTDV,107,司促,11505,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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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毛韋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零柒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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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