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吳胡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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