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408號
PTDV,107,司促,11408,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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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巫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巫欣怡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 年9 月4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2,890元( 約定條款
  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
  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750 元( 約定條款第
  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0 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
  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0 元。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巫欣怡  │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2,890元│     │月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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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