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361號
PTDV,107,司促,11361,2018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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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
債 權 人 趙夢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榮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台端催告債務人還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收
  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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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