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債 權 人 趙夢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榮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台端催告債務人還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收 件回執等)。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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