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222號
PTDV,107,司促,11222,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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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張新德於94年6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計付。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14,092元,及自107 年0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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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