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172號
PTDV,107,司促,11172,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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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湘筠即李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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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