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98號
PTDV,107,司促,10998,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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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鄒孟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歷史帳單查詢所載,債務人曾於民國107 年4 、5 月分別
  繳付新臺幣(下同)217 元、1,200 元,並沖銷利息及違約
  金,請陳報貴公司可先抵充違約金之依據。如有誤繕之處,
  請具狀更正。
二、又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 期為上限,則是否已曾計收,為何
  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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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