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鄒孟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歷史帳單查詢所載,債務人曾於民國107 年4 、5 月分別
繳付新臺幣(下同)217 元、1,200 元,並沖銷利息及違約
金,請陳報貴公司可先抵充違約金之依據。如有誤繕之處,
請具狀更正。
二、又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 期為上限,則是否已曾計收,為何
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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