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政豐於民國90年9 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
新臺幣227,458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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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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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潘政豐 │自民國98年2 │民國104 年8 │年息百分之20 │
│ │98,549元│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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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潘政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917元│ │9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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