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32號
PTDV,107,司促,10932,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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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政豐於民國90年9 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
  新臺幣227,458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政豐  │自民國98年2 │民國104 年8 │年息百分之20 │
│  │98,549元│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潘政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6,917元│     │9月2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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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