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904號
PTDV,107,司促,10904,2018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柯白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柯白麗於民國94年8 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7 月28日止共消費簽帳49
  ,952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