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吳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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